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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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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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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启示和思考
為增强與统一文化布景下的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交换,由浙江省汽車租赁协會组织省内几家较大汽車租赁企業总司理,及汽車贩賣、汽車办事等相干企業的賣力人一行17人,由浙江省汽車租赁协會會长冯瑞林带队于2007年10月24至11月2日對台灣、香港的汽車租赁業举行了进修考查。咱们前后访问了“台北市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台灣最大的汽車租赁企業“和运租車股分有限公司”、香港最大的汽車租赁企業“大昌行(汽車租赁办事)有限公司”。經由過程與台、港两地的業内助士的座谈和交换,领會了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办理履历和法令政策情况,加深了與两地同業業的接洽,為此后的进一步交换打下了根本。
1、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根基环境
台灣的汽車租赁行業协會组织健全,影响力大,在改良外部情况、促成行業成长等方面阐扬了较大的感化。在台灣考查了“台北市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如下简称台北公會),台北公會建立于1973年,是台北市行政区域小客車租赁業的行業性组织。台北市共有租赁車辆4万余辆,汽車租赁企業304家。截至2007年8月,台北公會共有會员223家,會员数約占本地小客車租赁企業的73%,在台北市小客車租赁業中具备较大影响力,前后屡次被评為“优等集團”。比年来經由過程尽力,得以鞭策當局增设丙种小客車租赁業、放宽泊車场配备比率而且一年期以上长租免计泊車位、容许租赁小客货两用車领牌等,取患了不小的成效。在咱们造访時代,台北公會林顺得理事长深有感到地说:“跟着經济的不竭成长,政策、律例也应當作响应的点窜,这内里同行公會要踊跃阐扬本身的感化。公會是行業與當局沟通的窗口,仅靠单個企業是很难與當局去沟通的。”台灣汽車租赁公會的系统完备,除有“台北市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高雄市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台灣省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外,下面的每一個县、市都有各自的小客車租赁贸易同行公會。处所當局對同行公會也很是器重,推广
“業必归會”
的政策,请求从事谋划小客車租赁营業的企業,一般在开業后一個月内均须参加公會,这對行業协會的成长强大起了很大的促成感化。
在台灣,咱们还考查了“和运租車股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和运公司),和运公司是台灣和泰汽車團體(日本丰田品牌的台灣总代办署理)旗下企業,也是今朝台灣最大的汽車租赁企業。現有租赁車辆1.8万辆,在台灣有最密集的租車收集,展开异地租、还車,连锁谋划。為拓展大陆的营業,2007年和运公司在上海建立了“和运國际租赁有限公司”,并操持在姑苏及其他都會开设办事網点。在和运公司考查時代,咱们除與公司总部职员举行了交换外,还专门前去和运公司最大的業務網点之一“台北滨江站”举行了实地考查,加深了對台灣汽車租赁業的感性熟悉。
到了香港后,考查了“大昌行(汽車租赁办事)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大昌行公司),大昌行公司从属于香港大昌行團體,建立于1992年,是香港今朝最具范围的租車公司,致力于供给周全的“一站式”汽車租赁办事。公司現有1000多辆租赁車,約占香港租赁汽車总数的1/3。大昌行公司也踊跃拓展内地的营業,與中远團體联袂建立了“北京中弘远昌汽車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時代,咱们观光了大昌行公司的租車業務场合,大昌行團體汽車办事中间属下的汽車维修、新車贩賣、二手車贩賣現场,并與大昌行公司的有关职员举行了较充实的座谈交换。
2、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的有关办理划定
此次考查,咱们偏重领會台灣、香港地域汽車租赁業的有关办理划定。
1
、汽車租赁的行業办理
从台灣来看,汽車租赁業纳入交通运输業办理,每家汽車租赁公司核发一张“汽車运输業業務执照”。在小客車租赁業内部依照注册本錢几多和谋划营業种类分歧又挂号為甲、乙、丙三种。此中甲种最低本錢额為新台币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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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今朝汇率約莫人民币1元=新台币4元),全新租赁車100辆以上,容许其在機场、船埠、車站设点;乙种最低本錢额為新台币500万元以上,租赁車10辆以上;丙种最低本錢额為新台币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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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从事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小客車租赁营業。在租赁公司的“汽車运输業業務执照”中须注明其属于哪一种業務种类。與行業办理相對于应,台灣的租赁車均属于業務車,租赁車有专门的車商标码,在租赁車的行車执照(即行驶证)上须注明為租赁用車,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車在行車执照上还须增列注记租用人名称及限租赁期一年以上利用等字样。别的,汽車租赁業和其它汽車运输業同样有配备泊車场的强迫性请求,泊車位数划定不得少于其業務車辆数的1/8。
在香港,對汽車租赁業(除带驾租赁外)没有特此外行業办理,租赁車也没有列入营运車。
2
、對带驾租赁的政策
台灣《汽車运输業办理法则》第100条明白划定:“谋划小客車租赁,租車人如须招聘驾驶人者,应由出租人賣力代雇持有小型車职業驾驶执照者驾驶”。并划定“租車资率、代雇驾驶人资费,由業者公會訂定,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构造审定”。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其驾驶员的性子是租赁公司答允租人之哀求代雇的,另外一方面“代雇驾驶人”又是小客車租赁公司的一项常常性的、正规的营業,當客户有代驾需求時,租赁公司有责任加以知足。
在香港,带驾租赁是法令明白容许的,可是必需纳入當局交通运输部分的办理。按照香港法令划定,所有奢华轿車的带驾租赁,必需持有由當局运输署签发的“出租汽車允许证”。一张允许证對应一辆車,允许证分4個月期和1年期两种。并且當局對带驾租赁車辆的档次有请求,車價(不含税)必需跨越港币30万元,其用意主如果防止带驾租赁與的士的冲突。
3
、租赁車辆的报废年限
在台灣和香港,所有汽車(包含租赁車在内)都没有强迫报废年限的划定,只要能經由過程年检,便可以上路行驶。只是到了必定年限后,車辆的查验用度和维修用度等會不竭增长,租赁公司出于效益的斟酌,新車一般3~5年后即加以镌汰。
4
、租赁車辆的保险
在台灣租赁車辆的保险有特定的保险费率,又有长租、短租之分。持久租赁的保险用度與私人車类似,短時间租赁保费比自备車要高60%摆布。當局划定汽車必需投保强迫圈外人责任险。
在香港租赁車辆的保险用度比小我約高20%,以10万元(港币,下同)的車辆保险為例,全保(包含强迫圈外人责任险、車损险、驾乘职员险、盗抢险等)的保费約7000元,免赔额為4000元。當局也划定車辆必需投保强迫圈外人责任险。以車價10—15万元的車辆為例,强迫圈外人责任险的用度約4000多元,如不产生交通变乱,保费可逐年递减,五年后最低按60%收取保费。
5
、“电子差人”惩罚的问题
對付租赁車辆被“电子差人”摄录的交通违法举动,台灣履行的是“转罚”制,也就是说可以将罚单转移至响应的违法承租人。其操作步伐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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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人部分将摄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发送至本地专门賣力交通违法惩罚的部分——交通事務判决所;②交通事務判决所开出罚单寄送给租赁車所属的租赁公司;③租赁公司收到罚单后,于2周内将有关的租車合同、违法承租人的身份证和驾照复印件移送至判决所;④交通事務判决所按照租赁公司提交齐备的资料,直接去处置违法承租人。即便找不到违法承租人,该罚单也與租赁公司无关;⑤交通违法举动的非現场处置只罚款不扣点,违法承租人如跨越6個月不去接管惩罚,则要被撤消驾照。
台灣专门賣力車辆查验的部分称“监理处(所、站)”,监理处與交通事務判决所履行电脑联網,租赁車辆若是有罚单未处置,则没法經由過程年检或打点過户等手续。固然,因為履行“转罚”制,經租赁公司申报的违法承租人未实時去处置的罚单其实不會影响租赁車辆的年检或過户。
香港的环境有所分歧,對付租赁車辆被“电子差人”摄录的交通违法举动,警局起首将罚单寄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交给违法承租人,通知其去接管处置。若是承租人不去处置,则租赁公司要代承租人缴罚款。租赁車辆有罚单未处置不會影响其年检,但會影响其年检证的得到。
6
、租赁車交通变乱连带补偿责任
租赁車辆产生交通变乱后,除非是带驾租赁,在台灣一般不會请求汽車租赁公司承當连带补偿责任。在香港若是承租人无力补偿或找不到承租人,则法院會判租赁公司举行连带补偿。
可是不管在台灣仍是香港,因為有比力完美的保险系统,租赁車辆交通变乱的补偿一般在保险公經理赔环節便可赔足。从台灣来看,當局對汽車运输業的行車变乱补偿最高金额尺度有明白划定:灭亡者新台币250万元,重伤者新台币140万元,非重伤者新台币40万元。而台灣租赁車辆投保的强迫圈外人责任险一般每人最高可获赔新台币150万元,肆意圈外人责任险每人最高可获赔新台币10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两者相加,其保额一般都足以付出变乱受害者的补偿。从香港来看,按照香港运输处划定,每部車辆必需投保强迫圈外人责任险,此中财物丧失保额為港币750万元,职员死、伤保额為港币1000万元,两者最高可赔金额乃至可到达港币1亿元。在如许高额的保险金额下,变乱补偿根基没有问题。是以,即便在香港真正必要汽車租赁公司承當连带补偿责任的环境也少少。
3、有关几個问题的启迪和思虑
經由過程此次對台灣、香港汽車租赁業有关办理划定的考查,咱们获得了启迪,他们的一些做法和乐成履历,值得咱们鉴戒和推行,以改良咱们汽車租赁的外部谋划情况,促成汽車租赁業的康健成长。
1
、租赁車辆取缔报废年限的限定是必定趋向
台灣和香港包含租赁車在内的所有汽車都没有强迫报废年限的划定,这一点與國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大陆租赁車辆現行的报废年限是15年。2006年商務部在《灵活車强迫报废尺度划定(收罗定见稿)》中提出“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車利用10年”的定见,这個定见较着與國际通行的做法是纷歧致的,咱们号令租赁車辆的报废划定应尽快與國际接轨。
2
、带驾租赁不该简略制止,而应规范、有序地展开
带驾租赁是汽車租赁市场的一种客观需求,特别對付高级車辆的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有供给带驾办事的请求。这从香港和台灣蓬勃成长的带驾租赁营業便可获得印证。對带驾租赁一味简略地加以制止其实不是一种科學的、量力而行的立场。有关办理部分应當鉴戒香港、台灣的做法,可以經由過程對带驾租赁履行允许证轨制等方法来加以规范,使之康健有序地展开。為防止對出租車造成打击,可以象台灣同样明令制止汽車租赁公司将租赁車辆在生手驶個體揽客,也能够象香港那样對带驾租赁車辆的档次加以划定。
3
、“电子差人”的惩罚,应踊跃推广交通违法责任转移至承租人的轨制
台灣租赁車交通违法举动履行“转罚”制,行将罚单转移至响应的违法承租人。这类做法與國际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在大陆因“电子差人”而代人受過,一向是困扰汽車租赁企業的一大问题,若是承租人不去处置,汽車租赁公司就得代人罚款、“扣点”。不然,車辆被锁档,没法年检,没法上路,影响谋划。比年来,一些处所與本地交警部分磋商,采纳了一些妥帖解决的办法,和缓了一些抵牾。如浙江省汽車租赁协會與杭州市交警部分屡次协商后,制訂了一套租赁車辆交通违法非現场处置的步伐,开端解决了租赁公司代人受罚的困难。一是交警部分按照租赁公司供给违法承租人的信息,直接发交通违法通知书给承租人,加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承租人不去处置的,一個月后,租赁公司持有关质料,經省协會审核后,由租赁公司代罚款不计分。三是各汽車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交通违法包管金。总的来讲,结果较好。但要在天下范畴内底子上解决这個问题,必需从租赁車“人車分手”的特色,鉴戒台灣、欧洲的做法,在查询拜访钻研的根本上,踊跃推广交通违法责任转移至承租人轨制,及早與國际接轨,為天下汽車租赁企業松绑。
4
、租赁車交通变乱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前途在于保险
在台灣、香港租赁車产生交通变乱,主如果經由過程保险渠道来补偿,如许即便变乱责任人(承租人)无力承當补偿责任,汽車租赁公司也不會有多大丧失。公道的保费程度,高额的赔付尺度,使得台、港两地不单变乱受害者获得应有补偿,而租赁公司也乐于投保。
咱们但愿有关部分鉴戒台、港两地的履历,加速車辆保险體系體例的鼎新,使保险成為变乱受害者补偿的重要渠道。如许,即便租赁車产生交通变乱,汽車租赁公司也不會有后顾之忧了。
2007年11月在第二届中國汽車租赁成长論坛會上的論文
刊于2008年上海《交通與运输》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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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30日浙江汽車租赁协會组织赴澳大利亚考查汽車租赁業报名火热举行中·········
如有意向报名赴澳考查汽車租赁業
考查時候:2017年8月21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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